其中第九条明确表示: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明确表示: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扣缴义务人切勿推诿责任,不履行义务。
那么2019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2020年想在2019年基础上继续申报享受扣除,具体应该如何确认呢?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即可!直接进入首页,进行如下操作:
情形一、2019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无变化
1、点击“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
2、系统提示“将带入2019年度已填报信息,如您已采集2020年的信息,将会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3、打开专项附加扣除,逐项核对信息。
(1)若出现“已失效”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依次向左侧滑动“已失效”的项目,点击“删除”。确认页面剩下的“待确认”项目,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
(2)若和实际信息有出入需要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修改后回到“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一键确认”。
(3)若和实际相符,且无失效项,则直接返回“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点击右上角“一键确认”。
4、系统再次提醒,继续点击“确认”
情形二、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此时可选择先按情形1操作后,回到首页,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将“扣除年度”选择为“2020年”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进行填写。
也可以直接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将“扣除年度”选择为“2020年”后,选择“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系统再次提醒时,点击“确定”。完成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2020年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进行填写。注:失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再次进行新增。
六大扣除项目
均有各自需提前准备的材料
1
赡养老人
2
住房租金
3
继续教育
4
子女教育
5
住房贷款利息
6
大病医疗
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时间点千万不要错过!
01
子女教育
Q1:孩子年满3周岁了,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A1:子女教育的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所以在孩子年满三周岁当月即可填报申请。
Q2: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A2: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2
继续教育
Q3:我今年取得了职业证书,可以留到明年再进行扣除吗?
A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Q4:学历继续教育扣除的开始时间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A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Q5:如果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A5: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03
大病医疗
Q6:大病医疗的扣除,是只能当年扣的吗?
A6:大病医疗的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Q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A7: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04
住房贷款利息
Q8: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开始时间?
A8: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05
住房租金
Q9: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A9: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06
赡养老人
Q10: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A10: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Q11: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A11: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难题,可以通过以下通道进行在线咨询: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右上角“办税咨询”即可进入咨询页面!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金源创客财税”进行咨询!
金源科技服务客户 感谢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真金白银, 感谢客户对金源一如既往信任, 金源人一直用心为客户服务, 努力为我市科技型创新企业 多获得政府资助, 更上一层楼!!!
误区一 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免征增值税,不仅小规模适用,一般纳税人也同样适用。 提醒大家,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如下: 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里仅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
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在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为明显的降费,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前面我介绍了2018年减税降费的情况,2019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